陈大文:努力提升师德建设制度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0-06-22 04:39:31文章来源:同济大学教师工作部

习近平总书记凡讲教育必讲教师,凡讲教师必讲师德。特别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建立违规行为的受理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化师德师风建设。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提高新时代师德建设制度化水平,我们应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借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经验,正视现行师德规范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师德规范制度。

一要借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立法工作,明确指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为了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了在立法修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任务。不仅提出了完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立法修法的规划,而且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系统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工作步入了快车道,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果。我们要借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经验,制定师德规范融入法治建设的规划,推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将师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师德标准要求等,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使之具有更普遍、更刚性的约束力。

二要正视现行师德规范的不足。师德规范除了有着与公民道德规范一般意义上相同的内涵与法治意蕴以外,还有其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文化传承、公正仁爱等方面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主要体现于教育部颁行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教师职责。这些文件虽然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其稳定性和权威性直接影响到执行效果。现行师德规范的不足,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中的舆论影响和权力干预就可窥见一斑。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要慎之又慎。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但因师德失范行为被处理而形成舆论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疫情期间,一些高校教师因不当言论被处理更是备受关注。网络时代,师德失范行为处罚深受舆论影响,以致法治思维缺失,宽严失据。为息事宁人而惩罚,就会偏离惩罚的目的,偏离依法治教目标,不能发挥其更有益的社会教育功能。为了避免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被网络舆论绑架,应当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处罚,建立明确的责任清单和清晰的追责机制,实现教师惩戒机制的法治回归。当前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权力干预。往往是有人举报,领导批示,上面定调,下面执行。没有严格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后果、行为情节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虽然在形式上是持之有据,但实际上当事人不服,群众也认为不公,。影响了师德规范的公平正义。毋庸讳言,师德失范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其处理之所以更容易被长官意志所左右,还与师德规范本身的正义性有关。我们习惯于在制定规则时“高标准严要求”,而在执行中再“酌情处理”。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完善规则本身。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此外,只需对我国师德规范进行简单地文本分析,就不难发现现行规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向性强而规范性弱,理想偏离现实,没有厘清师德高标与底线之间的关系,没有充分地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规范制定偏重经验而缺乏系统研究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借鉴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而且要重视国际比较研究。在坚持我国师德规范特色与优势的基础上反思与借鉴域外经验,对师德规范名称、研制路径、内容架构、功能目标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要进一步完善师德规范制度。现行师德规范制度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教育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前面我们已经观察到的不足以外,从规则制定技术的视角,还可以发现实体权利义务不平衡,以及权利救济渠道单一等瑕疵,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实体规范,明确教师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主要规定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需要以这些文件为基础,制定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和义务具体化,遵循权利义务平衡原则,直面教师的惩戒权和教师责任清单制度等热点问题。明确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范围,并且建立高校教师追责和处罚清单,明确公示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标准。同时,由于师德考核关涉教师入职、聘任、晋升等切身利益,要避免“一票否决”的任性,急需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以体现道德表率与底线要求、个人自律与社会他律等方面的有机统一。二是完善程序规范,拓展教师权利救济渠道。按教育部现行规定,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将教师对行政处分的异议权局限在“体内循环”,在教育系统内的申诉结果,往往是“无功而返”,以至于有的教师选择上访甚至“闹访”的方式“维权”,极易成为舆论焦点,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或反思教师权利救济渠道单一问题。教师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应为教师通过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有关教育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规范,拓展教师权利救济渠道。